(2015)剑阁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164号原告:杨某,女,生于1986年2月7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剑阁县人。委托代理人:刘胜国,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生于1983年5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剑阁县人。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月21日由审判员吴元勇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某于2015年2月9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元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正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