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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XX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泾刑初字第0004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X,男,住安徽省泾县。2014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泾县人民检察院以泾检公诉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寿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4日19时48分许,被告人王XX酒后无证驾驶皖PD18**号(未悬挂)“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泾县泾川镇幕桥路与酒厂路交汇口路段,遇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89mg/100ml。随后民警将王XX带至泾县医院,依法提取了王XX的静脉血样。经安徽省铜陵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送检的王X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属醉酒。王XX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书证人口信息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醉酒状态报告;被告人王XX的供述和辩解;安徽省铜陵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酒精检测结果报告单;泾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查记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4日19时48分,被告人王XX酒后无证驾驶皖PD18**号(未悬挂)“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泾县泾川镇幕桥路与酒厂路交汇口处,遇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王XX体内酒精含量为89mg/100ml。随后民警将王XX带至泾县医院,依法提取了王XX的静脉血样。经安徽省铜陵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送检的王X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属醉酒。到案后,王XX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人口信息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查记录、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醉酒状态报告;安徽省铜陵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报告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到案后,被告人王XX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X无证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王XX具有坦白等认罪、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木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冯晶蕊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