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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执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江苏大丰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莱纳斯不锈钢有限公司,谢炳锡,谢庆明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莱纳斯不锈钢有限公司,谢炳锡,谢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盐执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响水县双园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维贤,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江苏莱纳斯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大丰市经济开发区纬三路南。法定代表人谢炳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谢炳锡。被执行人谢庆明。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丰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3)盐商初字第02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莱纳斯不锈钢有限公司、谢炳锡、谢庆明为履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经查被执行人江苏莱纳斯不锈钢有限公司、谢炳锡、谢庆明主要财产在大丰市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执行,本案指定大丰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3)盐商初字第02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莱纳斯不锈钢有限公司、谢炳锡、谢庆明为履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指定大丰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梅审判员 刘传龙审判员 丁忠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志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