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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永兵与张建忠、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兵,张建忠,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赵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大民初字第1500号原告王永兵。委托代理人刘进林、施兆祥,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忠。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天平财保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人民南路1号华邦东厦2幢2209、2210、611室。法定代表人周立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玉梅,该公司职员。被告赵正。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通州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开发区世纪大道195号。法定代表人刘宏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梅,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永兵与被告张建忠、安盛天平财保江苏分公司、赵正、太平洋财保通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2014年9月25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永兵、被告安盛天平财保盐城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玉梅、张建忠、被告太平洋财保通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正经本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015年1月7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永兵、被告安盛天平财保盐城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玉梅、被告太平洋财保通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正、张建忠经本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永兵诉称,2013年11月26日,被告赵正驾驶苏J×××××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沿332省道超车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大丰市经济开发区恒丰海绵厂门口路段时,碰撞到前方被告张建忠驾驶的苏J×××××轿车以及原告驾驶的苏J×××××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大丰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赵正、张建忠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我不负事故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20055.68元(二次手术另行主张)。被告张建忠辩称,对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我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万不计免赔商业险,其他依法处理。被告安盛天平财保盐城中心支公司辩称,对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被告张建忠驾驶的车辆在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万不计免赔商业险,但要求扣除15%的非医保用药,原告的损失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我公司已支付原告10000元,要求一并处理。被告赵正未答辩。被告太平洋财保通州支公司辩称,对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实,对原告伤残有异议,应核减原告的损失,我公司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6日,被告赵正驾驶苏J×××××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沿332省道超车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大丰市经济开发区恒丰海绵厂门口路段时,碰撞到前方被告张建忠驾驶的苏J×××××轿车以及原告驾驶的苏J×××××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大丰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赵正、张建忠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张建忠驾驶的苏J×××××轿车在安盛天平财保盐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万不计免赔商业险。被告赵正驾驶苏J×××××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太平洋财保通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14年5月30日,原告经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残、误工、护理、营养期限进行鉴定,该所作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伤后150日,护理期限90日(住院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营养期限90日。后因安盛天平财保江苏分公司申请对原告右下肢原有损伤与伤残的参与度进行鉴定,2014年11月26日,原告经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所作出鉴定意见:原告右下肢原陈旧性损伤与评定为十级伤残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事故后,被告安盛天平财保盐城中心支公司、太平洋财保通州支公司分别支付原告人民币10000元。原告因未获全部赔偿,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大丰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入、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用药清单,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大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证明、工资单三份、法医学鉴定书两份及鉴定费票据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在交通事故中身体受到伤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损失。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投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原告系自由职业,且居住在城镇,故原告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应按事故前平均工资计算。被告安盛天平财保盐城中心支公司辩称应扣除非医保用药,因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也未提供非医保用药与替代用药差价的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确认原告的各项损失:医疗费21656.9元、住院伙补费252元(18元/天×14天)、营养费810元(9元/天×90天)、护理费7225.92元{69.48元/天×(14天+90)}、误工费11686.83元(2354.1+2333+2325元/月)/3×150/30)、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65076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车损费50元,合计112057.6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112057.65元,该损失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保盐城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赔偿54669.38元,由被告太平洋财保通州支公司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赔偿54669.38元,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保盐城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359.45元,由被告赵正赔偿原告1359.45元。因安盛天平财保盐城中心支公司、太平洋财保通州支公司分别已支付原告10000元,故安盛天平财保盐城中心支公司共支付赔偿原告46028.83元,被告太平洋财保通州支公司共支付赔偿原告44669.38元,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鉴定费2010元,合计人民币3010元,由被告赵正负担1505元,被告张建忠负担15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户:40×××21;汇款时须在附言中注明“交法院诉讼费”字样)。审 判 长  郁剑波代理审判员  孙 雨人民陪审员  潘 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月红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被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