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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终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李雪云与冯光璐、路全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光璐,路全华,李雪云,李兆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4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光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敏,梁山英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路全华。委托代理人张敏,梁山英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雪云,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保健,山东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兆书,成年。上诉人冯光璐、路全华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梁山县人民法院(2013)梁民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上诉人冯光璐、路全华以已与被上诉人李雪云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冯光璐、路全华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光璐、路全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513元,由上诉人冯光璐、路全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英杰审 判 员  扈 琳代理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楚亭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