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徐法执异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异议人宋立新与申请执行人曾妃桂和被执行人蒙丰、许仕贤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异议听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立新,曾妃桂,蒙丰,许仕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徐法执异字第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宋立新,男。委托代理人杨赵文,男。申请执行人曾妃桂,男。被执行人蒙丰,男。被执行人许仕贤,男。被执行人宋立新,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妃桂与被执行人蒙丰、许仕贤、宋立新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立新于2015年1月26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宋立新称,法院以(2012)湛徐法执字第170-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异议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红旗支行2015032101XXXXX账号的存款11490元,由于该案申请执行人曾妃桂已同意被执行人蒙丰偿还部分款项后,就放弃对蒙丰返还赔偿款的追讨,蒙丰已按协商付了款,那么该案就应结案了,而被执行人许仕贤和异议人宋立新是对蒙丰赔偿款的返还负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异议人就不再存在保证责任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徐闻县人民法院(2012)湛徐法执字第170-5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异议人该笔存款的冻结。异议人宋立新为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徐闻县人民法院(2009)徐法民一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案件事实与判决内容;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湛中法民二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案件事实与判决内容。被执行人蒙丰为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2012年5月10日曾妃桂写的《收据》,证明还款和承诺情况。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曾妃桂与被执行人蒙丰、许仕贤、宋立新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曾妃桂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湛中法民二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2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曾妃桂收到蒙丰交来5160元款后,写下一份《收据》,内容为:“兹收到蒙丰交来喷灌设施赔偿返还款伍仟元及我垫付的诉讼费壹佰陆拾元,共计伍仟壹佰陆拾元(5160元)。收款人:曾妃桂。二0一二年五月十日。注:此款为蒙丰所交款,余款向宋立新、许仕贤追讨。曾妃桂”。被执行人许仕贤、宋立新没有在该份《收据》上签名。2012年11月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蒙丰工资款1500元,并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曾妃桂。本院2015年1月13日以(2012)湛徐法执字第17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宋立新在2015032101XXXXX账号上存款11490元。为此,异议人宋立新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湛中法民二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判令被告蒙丰将已经取得的17000元喷灌设施赔偿款返还给原告曾妃桂,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被告许仕贤与被告宋立新负还款的连带责任。这是在被执行人蒙丰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才由被执行人许仕贤和宋立新承担保证责任。2012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曾妃桂在《收据》上注明:“此款为蒙丰所交款,余款向宋立新、许仕贤追讨”,应视为申请执行人曾妃桂对本案实体权利的变更。本案执行标的此时尚未执结,仍应继续执行。因负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许仕贤和宋立新没有在《收据》上签名,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蒙丰单方面行为,应对被执行人许仕贤和宋立新不具有约束力。现异议人宋立新提出异议时认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蒙丰单方面行为,被执行人蒙丰免除余款还款责任后,本案已执结,其应不承担继续还款责任,是对该份《收据》上注明:“此款为蒙丰所交款,余款向宋立新、许仕贤追讨”的部分认可和部分否定,前后矛盾。因此,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曾妃桂与被执行人蒙丰单方面行为不予采信,继续采取执行行为并无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规定,异议人宋立新请求撤销徐闻县人民法院(2012)湛徐法执字第170-5号执行裁定书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应裁定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宋立新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继夫审判员 何 焱审判员 林 养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乐冬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