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二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合肥日晖医用设备有限公司与明光市新城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日晖医用设备有限公司,明光市新城医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二初字第00033号原告:合肥日晖医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天浪,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福飞,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明光市新城医院。负责人:胡锦龙,该医院院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合肥日晖医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明光市新城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日晖医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日晖医用设备有限公司以已与明光市新城医院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日晖医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8元,减半收取1439元,由原告合肥日晖医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林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