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商辖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江阴东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管辖裁��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东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商辖初字第00028号原告江阴东辰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辰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高新技术开发园区蟠龙山路29号。法定代表人刘成龙,东辰公司董事长。被告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津王支路东1号。法定代表人张宏强,冶金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玉林,冶金公司法律顾问室主任。本院于2015年01月21日受理原告东辰公司与被告冶金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冶金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东辰公司诉称,其公司与冶金公司于2009年6月13日签订了冷床区设备订货合同一份,合同价款1066.9万元,合同约定为冶金公司定作冷床区设备;同日还签订了精整区设备订货合同一份,合同价款587万元;2009年9月03日又签订了加热炉区设备订货合同一份,合同价款420万元;2010年12月15日又签订了80万吨棒材工程改造合同一份,合同价款258万元;后其公司按约履行,冶金公司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2014年7月18日,双方经协商达成并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确认尚欠265.39万元定作款。冶金公司变更前为天津冶金集团轧三友发钢铁有限公司。经多次催要未付,为此其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本院判令冶金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等。冶金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本案多份合同及协议,均明确约定了签订地,并约定由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理查明:东辰公司与冶金公司于2009年6月13日签订了冷床区设备订货合同一份及精整区设备订货合同一份,2009年9月03日又签订了加热炉区设备订货合同一份,2014年7月18日双方又签订了还款协议书,上述合同及协议书均明确约定了合同及协议签订地为天津市,并约定由合同及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东辰公司提供了80万吨棒材工程改造合同等证据。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双方在合同及协议中约定发生纠纷由合同及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及协议签订地为天津市,该管辖约定明确有效;故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冶金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新阳审判员 龚丹杰审判员 李坤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