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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河南省中部煤炭联销有限公司与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贸易二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中部煤炭联销有限公司,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贸易二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1511号原告河南省中部煤炭联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艳洲。委托代理人宋振强、张红晓,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贸易二部。代表人王玉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中部煤炭联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贸易二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中部煤炭联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中部煤炭联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80元,减半收取162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智勇代理审判员  刘美丽代理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屈雅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