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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7号原告贾某某,女,1976年3月17日出生。被告陈某某,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保芝陪审员  李瑞霞陪审员  方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