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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同民初字第4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北京大提速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厦门欧迈家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大提速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厦门欧迈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同民初字第4782号原告北京大提速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品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文婷,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厦门欧迈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加栋。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大提速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欧迈家居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大提速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欧迈家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大提速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欧迈家居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大提速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欧迈家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7元,由原告北京大提速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叶鑫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巍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