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民一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0183号原告:田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安,安徽星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曹明,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2月9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陶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