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零民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2014)零民初字第1373号原告零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唐利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市零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利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零民初字第1373号原告永州市零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中平,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新忠,该联社职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秦小林,该联社火湘桥信用分社主任(特别授权)。被告唐利林,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本院审理原告永州市零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唐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永州市零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市零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市零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永州市零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龙智林审 判 员 黄 岚人民陪审员 唐敏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胡媛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