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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范秀凤等与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秀凤,范秀华,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初字第00036号原告范秀凤,女,1953年9月9日出生。原告范秀华,女,1948年8月28日出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霍薇,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被告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张山营镇苏庄果树场,组织机构代码79160169-6。法定代表人喻施桥,主任。原告范秀凤、原告范秀华与被告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大仁健康养老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立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秀凤、原告范秀华、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霍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仁健康养老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秀凤、范秀华诉称,我们与被告签订了《大仁健康管理服务协议书》,并于2013年6月20日在被告处交纳了办卡费100000元,办理了候鸟卡。合同签订后,我们向被告提出基础型服务项目申请,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为我们提供服务,被告现已根本不能履行合同。我们多次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办卡费,被告一直拒绝。2013年7月21日,由于被告存在违规经营等问题,被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予以曝光,2013年11月21日至今被告一直处于停业状态。作为养老机构,被告应当依法设立医务室,但被告的医务室因非专业人员无行医执照非法行医,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告为我们提供的基础服务内容含有医疗服务内容,现被告根本不能履行合同。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现我们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服务合同,被告退还我们办卡费100000元。被告大仁健康养老中心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范秀华与原告范秀凤系姐妹关系。2013年6月18日,范秀凤、范秀华与被告大仁健康养老中心签订了《大仁健康管理服务协议书》,合同约定原告自愿选择被告提供的大仁健康管理候鸟卡,交纳办卡金额人民币十万元,原告可以享受被告所提供的大仁健康管理服务项目。被告依据原告本次交纳的办卡金额,在办卡时按原告消费金额的约定比例即刻可以获得被告奖励给原告的消费额度,消费奖励额度的使用详见《会员消费奖励确认表》。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2013年6月18日至2016年6月17日,但未明确变更、解除的条件。2013年6月20日,原告二人向被告大仁健康养老中心交纳办卡费10万元。在合同期间,二原告曾向被告提出服务项目申请,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服务。2014年12月11日,二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退还办卡费10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大仁健康养老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另查,2013年7月21日,《焦点访谈》以“包治百病”的养老院,对被告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报道。2013年8月,延庆县民政局对被告单位发出了限期整改通知及规范管理的具体要求。被告因与第三方存在纠纷,自2013年12月起其工作人员均已撤出位于延庆县张山营镇苏庄果树场的办公地点。上述事实,有《大仁健康管理服务协议书》、候鸟卡、办卡费收据、原告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大仁健康管理服务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考虑到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以被告为原告提供相关健康养老服务为内容,现被告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服务,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退费问题,本院考虑被告未为二原告提供服务,二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办卡费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范秀凤、范秀华与被告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签订的《大仁健康管理服务协议书》。二、被告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范秀凤、范秀华办卡金额十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被告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立亭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朱晓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