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245号原告何某。被告吴某。上述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及被告吴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83年相识,不久后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原告于××××年××月开始陆续生育4个儿女,如今全部都已成年。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广东××镇登记结婚,结婚以来,一心哺育儿女至长大成人。被告自2004年开始染上赌博恶习,甚至长期以房产证作抵押大肆借款并全部用于赌博。原告苦口婆心,屡次劝告,被告屡教不改,嗜赌如命,至今输钱无数。目前,家庭主要经济来源是房屋租金每月7000元,原告在被告的要求下,每个月均从房租收入中支付2000余元用于被告生活之用,余下4000余元勉强维持家庭日常开支。家庭财务收支平衡,无重大投资项目,虽无多余存款,但也无需借款度日。被告长期借款用于赌博的问题不但造成夫妻感情严重失和,家庭四个子女亦因多次劝告被告无效感到极度失望甚至产生对抗心理,目前全家成员均对此种疯狂且愚蠢的行为深恶痛绝,已经严重影响家庭成员关系,也使家庭生活的物质基础受到极大的威胁。另原告曾与女儿逛街时发现被告与另一女子举止亲昵,经了解被告在外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多次于酒店与异性开房。原告本着家庭和睦的原则多次劝告被告珍惜家庭,被告置之不理。原告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婚姻生活,多次提出协议离婚,被告拒不同意离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被告名下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新南村的房屋(房产证号码10××20,绿本)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本着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将该栋共5层半房屋的第一层(约50万)、第5层(现住,约30万)、第6层(为半层,现住,约15万)判归原告所有;3、被告承担其个人债务;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我于1980年到平湖部队当兵,退伍后在平湖寻找生计,白手起家,养活一家六口人。原告与我婚后一直按照“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模式生活,我在外赚钱养家,原告在家里带小孩理家务,钱财也一直由原告掌管。多年来培养了四个小孩长大成人,全家六口人户口均迁至平湖。现四个小孩全部大学毕业,三个已参加工作,一个处于择业期。一直被人羡慕的家庭从轧钢厂关闭、后生意屡遭失利始家庭关系变得紧张,埋怨、讥讽、谩骂不断。特别是近年来,我暂时失业,原告有社保金,有房租收入,四个小孩也不用负担,我就成了原告的“包袱”。原告就千方百计找借口闹离婚。家庭的房租收入一直由原告掌管,我欠下的债务都是退伍后为了做生意所借的。另,我并没有婚外情,在社交活动中,不可避免有与异性的正常交往,而原告长期在家,常争风吃醋,甚至养成半夜三更查手机信息的坏习惯。原告陈述的开房只是我招待朋友或自己烦闷想清静,或朋友用自己的优惠卡打折,并没有嫖娼、包二奶、婚外情的行为。此外关于赌博,我不但自己不会赌博,还憎恨赌博的人,到现在连打麻将、斗地主都不会。总之,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我不能失去用大半心血经营起来的家;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充其量只是出现一些小小的裂痕;离婚对子女不利,子女们处在谈婚论嫁阶段,单亲家庭会给他们带来不良影响;从今以后我与原告告应彻底检讨,深刻反省自己,冰释前嫌,从头再来;原告与我应相互尊重隐私,不应造成互不信任的隔阂和心理负担;双方应正确对待遇到的问题,共同解决,共同维持幸福美满的家庭。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83年相识,不久后确立恋爱关系,后于××××年××月××日在广东兴宁市叶塘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自1986年至原、被告登记结婚前,原告与被告先后生育四个儿女,现四个子女均已成年,并已大学毕业,其中三个子女已参加工作。婚后原告是家庭主妇,负责照顾家庭及打理家务,被告负责在外挣钱养家。原告陈述婚前、婚后夫妻感情一直都很好,只是近十年夫妻感情开始变坏。被告陈述婚前婚后夫妻感情都不错,只是最近几年因经济上的问题夫妻间产生小摩擦。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并称双方感情未破裂。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从相恋、结婚到现在,风风雨雨已经共同携手走过了人生的32年。在长达32年的共同生活中,双方互相照顾、相互扶持、相濡以沫共同走过了艰苦的岁月,把四个子女抚养成人接受高等教育,并陆续参加工作,这实属不易。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一直不错,不存在无可调和的矛盾。夫妻在婚姻生活中,不可避免会产生矛盾,但是只要注意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相互扶持,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缘分,共同面对和解决生活的问题,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有重新和好的可能。综合判断,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诉请离婚,依法不予准许。希望原、被告今后能相互关心、相互爱护、相互谅解、相互包容,修复好多年建立起来的深厚夫妻感情与继续维持和谐美好的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 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方雯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