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叠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李萍与桂林市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萍;桂林市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叠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李萍。被执行人:桂林市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信义路132号4号门面。法定代表人:王君宁,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萍申请执行桂林市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李萍与被执行人桂林市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桂林市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叠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