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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中民初字第3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程君与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王传浩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君,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王传浩,陈同义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中民初字第3202号原告:程君,系枣庄市市中区金石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被告: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开防,职务:总经理。住所地:滕州荆河中路105号。委托代理人:赵月新。被告:王传浩。被告:陈同义。本院受理原告程君诉被告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王传浩、陈同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0元,减半���取6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11550元,由原告程君负担。审 判 长  赵言超人民陪审员  杨山平人民陪审员  王长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双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