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遂民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魏存良与被告遂平县人民医院、河南裕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存良,遂平县人民医院,河南裕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遂民初字第1137号原告魏存良,男,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吕新富,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遂平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刘新生,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晁攸禹,男,汉族,住遂平县。遂平县人民医院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裕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鹤先,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熊继文,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瞿阳镇瞿阳大道105号。被告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志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存良与被告遂平县人民医院、河南裕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存良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存良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存良撤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魏存良负担。审 判 长 李 锋审 判 员 郜 宏人民陪审员 吕新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文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