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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陈向军与沈义陆、长丰县常胜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向军,沈义陆,长丰县常胜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陈向军被执行人:沈义陆被执行人:长丰县常胜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玉新,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民一终字第0209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沈义陆、长丰县常胜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义陆、长丰县常胜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30元(其中本金8400元、案件受理费80元、执行费50元、未计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