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馆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河北李明仁律师事务所与赵德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李明仁律师事务所,赵德成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109号原告:河北李明仁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李明仁,该事务所主任。被告:赵德成,农民。原告河北李明仁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赵德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李明仁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李明仁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闫 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贾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