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5-27
案件名称
赵银芬与字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永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银芬;字学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0号原告:赵银芬,女,1970年4月1日生,汉族,务农,云南省永平县人,住所地永平县。被告:字学兰,女,1975年4月24日生,彝族,事业人员,云南省永平县人,住所地永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银芬诉被告字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10000元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告字学兰已经归还原告赵银芬借款,故原告赵银芬提出撤诉申请,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银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银芬负担。审判员 程崇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田光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