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雄、朱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雄,朱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0681号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阳光家园16号6-2,组织机构代码78421664-2。法定代表人:蓝立超,总经理。被告:陈雄,男,1967年3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朱伟,男,汉族,住址同陈雄。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雄、朱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明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凌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