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山民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支行与董书燕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支行,董书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山民保字第0000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支行。负责人叶晓东,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董书燕,农民。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支行因与被申请人董书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董书燕银行存款20000元,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支行已提供诉前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董书燕银行存款2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