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2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汝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与被告陈强、姬坦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第四人民医院,陈强,姬坦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2148号原告汝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住所地汝州市朝阳西路。组织机构代码41706522-1法定代表人刘青强,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冠博,男,1981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系该院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沈金有,河南谢景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强,男,1983年5月7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姬坦坦,女,1983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常玉玺,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与被告陈强、姬坦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汝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汝州市第四人民医院负担。审 判 长 刘学彬代理审判员 杨林辉人民陪审员 刘亚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红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