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肖鹤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鹤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城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鹤,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宁阳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泰安市。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3月16日被判处管制六个月。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历城区看守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鹤犯抢劫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鲍彦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鹤因缺钱便产生了抢劫的想法。2014年11月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肖鹤窜至济南市历城区甸柳庄32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一辆自行车(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100元),以备抢劫后逃跑之用。当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肖鹤携带一木棍骑着盗窃的自行车窜至济南市历城区甸柳庄泉城医院旁边的一条南北胡同处,见被害人刘某某独自一人行走,便在经过被害人刘某某身边时用随身携带的木棍击打其头部,将其挎包抢劫后逃窜。挎包内有现金150、一部白色夏普牌手机(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的白色夏普手机价值360元)、苹果手机充电器和耳机、被害人刘某某身份证、公交卡、农村信用社信用卡、建行卡,招商卡、交通银行卡及超市会员卡等物品。综上,被告人抢劫的物品价值410元。经法医部门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头皮挫伤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肖鹤于2014年11月25日被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派出所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肖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户籍证明一份、刑事判决书一份、受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受害人刘某某病历一宗、辨认现场笔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鹤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成立。被告人肖鹤有犯罪前科,且在本次犯罪中造成受害人轻微伤的后果,主观恶性较大,本院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肖鹤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龚 纬人民陪审员 金吉明人民陪审员 张英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延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