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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法执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武汉金溢典当有限公司与武汉双驰贸易有限公司、湖北龙凤呈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金溢典当有限公司,武汉双驰贸易有限公司,湖北龙凤呈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法执字第00030号(2015)鄂洪山法执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金溢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法定代表人:陈婉莲。被执行人:武汉双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中山。法定代表人:陈江峰。被执行人:湖北龙凤呈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法定代表人:陈江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洪山民商初字第796号民事调解书及(2013)鄂洪山民商初字第79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1年5月11日,被执行人湖北龙凤呈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湖北省黄梅县五祖镇城五大道的土地向申请人设定了抵押权,以其所有的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为被执行人武汉双驰贸易有限公司欠申请人的债务作抵押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湖北龙凤呈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湖北省黄梅县五祖镇城五大道的62714.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成武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炎     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