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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滨商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秦继芳与童永榕、陈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继芳,童永榕,陈杰,钱良宏,童立旖,杭州蕃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杭州笑笑猴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笑笑幼儿教育集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滨商初字第1196号原告秦继芳。被告童永榕。被告陈杰。被告钱良宏。被告童立旖。被告杭州蕃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宁税路117号。法定代表人陈杰。被告杭州笑笑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开发区宁税路117号五号楼。法定代表人童永榕。被告杭州市萧山区笑笑幼儿教育集团,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开发区宁税路117号。法定代表人童永榕。原告秦继芳诉被告童永榕、陈杰、钱良宏、童立旖、杭州蕃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杭州笑笑猴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笑笑幼儿教育集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继芳诉称:2014年6月8日,童永榕向秦继芳借款20000000元。陈杰、钱良宏、童立旖、杭州蕃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杭州笑笑猴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笑笑幼儿教育集团对该借款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秦继芳起诉来院要求:判令童永榕、陈杰、钱良宏、童立旖、杭州蕃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杭州笑笑猴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笑笑幼儿教育集团归还上述借款及利息。本院在审理中发现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对童永榕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侦查。本院认为,鉴于本案涉嫌犯罪,不属于经济纠纷,故驳回秦继芳的起诉,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继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016元,退还原告秦继芳;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秦继芳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蓝钦如人民陪审员  章建凤人民陪审员  杜文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来建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