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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登民一初字第2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陈中林与陈伟华、陈素欣、陈土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登民一初字第2654号原告陈中林,男,汉族,1948年5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张俊杰,登封市市区维和居民援助事务所。被告陈伟华,男,汉族,1957年8月18日生。被告陈素欣,男,汉族,成年。被告陈土望,男,汉族,1966年5月1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中林诉被告陈伟华、陈素欣、陈土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中林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伟华、陈素欣、陈土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伟华、陈素欣、陈土望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中林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陈伟华、陈素欣、陈土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中林承担。审 判 长  牛文强人民陪审员  范中乾人民陪审员  张学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志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