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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刑监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覃×诈骗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二中刑监字第00055号覃×:你因犯诈骗罪一案,对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9)丰刑初字第688号刑事判决不服,以你从未见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督办函,只见过信封皮。也未使用杨×、周×这两个名字欺骗他人,更未从中牟利。原判认定你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9)丰刑初字第688号刑事判决和(2014)丰刑申字第0001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宣告申诉人无罪;要求对所提供的能证明于×犯罪的录音资料是否有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和两个假函件上的字迹进行鉴定,查明事实真相。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关于你所提从未见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督办函,也未使用杨×、周×这两个名字欺骗他人,更未从中牟利的申诉理由。经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信访局出具的督办函是秘密级别的文件,以机要或邮寄的方式转发给有关单位,严禁发给个人。覃×化名杨×,伙同汪×以能办理该督办函的名义收取他人钱款的事实,有多名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文书、工作说明、证明等在案证实,且与覃×共同作案的汪×已因犯诈骗罪被判刑,其对二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故你的此项申诉理由无相应的证据支持。关于你提出对能证明于×犯罪的录音资料是否有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和两个假函件上的字迹进行鉴定的申诉要求。经查,于×是否犯罪及假公函上的字迹为何人所写均不影响对你所犯诈骗罪的认定,故对你的此项申诉请求亦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