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辖终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湖南第六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华宇劳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涟水县华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辖终字第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第六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涟水县华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劳务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城镇居民中心村第二排东起第四间。法定代表人陈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科峰,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第六工程公司华东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恒仁路350号1幢110-41室。法定代表人刘峰。上诉人湖南第六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宇劳务公司,原审被告湖南第六工程公司华东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辖初字第1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湖南第六工程公司的上诉理由为,其住所地在长沙市天心区,请求将案件移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所涉工程为南京市鼓楼区老水关桥地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工程地点即合同履行地在鼓楼区老水关桥地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学峰审 判 员 张国庆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