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法弥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张汉学与扈炳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汉学,扈炳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法弥民初字第52号原告张汉学。被告扈炳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汉学与被告扈炳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物一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帐号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郄纬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郑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