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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法弥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张汉学与扈炳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汉学,扈炳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法弥民初字第52号原告张汉学。被告扈炳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汉学与被告扈炳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物一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帐号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郄纬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郑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