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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修调确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范庆超与修武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庆超,修武县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调确字第3号申请人范庆超,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申请人修武县人民医院,住所地:修武县健康路东端。法定代表人刘先春,院长。委托代理人武娇,女,1986年4月30日出生,系该院法制科副主任。申请人范庆超与修武县人民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7日经修武县医疗纠纷特色社会法庭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修武县人民医院于2015年2月7日前一次性经济补偿给范庆超人民币80000元(已履行)。二、申请人范庆超不得因本次纠纷再次追究修武县人民医院的其他民事责任。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范庆超与修武县人民医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艳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