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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诉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徐彬与左士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彬,左士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诉保字第00037号申请人徐彬。被申请人左士明。申请人徐彬因与被申请人左士明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左士明在新沂市******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4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28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左士明在新沂市******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4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如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雅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