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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徐自发承包经营户与姚忠银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自发承包经营户,姚忠银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063号原告:徐自发承包经营户,住所地庐江县。代表人:徐自发,男,194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张安能,庐江县同大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忠银,男,195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自发承包经营户诉被告姚忠银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2015年2月9日,原告徐自发承包经营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原告徐自发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自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自发承包经营户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其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