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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门民一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门民一初字第713号原告马某甲,女,回族,青海省门源县人。被告马某乙,男,回族,青海省门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甲承担。审 判 长  刘延林审 判 员  贾 武代理审判员  云生旭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郝园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