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门民一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门民一初字第713号原告马某甲,女,回族,青海省门源县人。被告马某乙,男,回族,青海省门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甲承担。审 判 长 刘延林审 判 员 贾 武代理审判员 云生旭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郝园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