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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罗俐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织造厂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俐,佛山市三水区西南织造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俐,女,汉族,1954年8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织造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邓福成,该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冬晓,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志劲,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俐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织造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俐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罗俐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俐撤回上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罗俐负担。审 判 长  刘建红代理审判员  郑正坚代理审判员  谭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许佩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