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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诉前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李秀艳与王岩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秀艳,王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诉前保字第7号申请人李秀艳,农民。委托代理人单昌明,农民。被申请人王岩,农民。2015年1月21日17时50分许,王岩驾驶冀C×××××号小型轿车沿汇文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六合上城小区东路段时,与前方李秀艳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尾部相撞,造成李秀艳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岩驾车逃逸于当日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此事故经昌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岩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秀艳无责任。申请人李秀艳要求被申请人王岩驾驶的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10000元担保金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秀艳的诉前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本案审结后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岩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印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徐 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