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马×与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王×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01704号原告马×,女,1960年9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冉,北京市京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原告马×与被告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田雅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代理人高冉及被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诉称:我与王×经第三人介绍,于2012年3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合,于2013年12月23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自愿支付女方生活费15万元,于双方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之后给付10万,剩余5万元于半年之内给付完毕。同日,王×向我支付10万元,但剩余的5万元至今未予支付。故我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王×立即偿还拖欠我的生活费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24日计算至王×实际付清5万元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王×承担。被告王×辩称:起诉书中称“马×曾就此事与我多次协商但未果”不是事实,实际上她就给我打过一次电话。我对生活费这点有异议,离婚协议书上写的是我支付给她生活费,但我当时没有注意,接到起诉书之后我才注意看了一下,生活费用词不当。这个协议是我起草的,但是我当时没有注意生活费这三个字。离婚是她提出来的,我问她需要什么,她说需要10万元。我承认我从她手里拿过钱,不到2万元,她说我欠她钱,我说是,答应给她20万元,就达成协议了。但是我没有钱我只有退休工资,我去借钱没有借来,我跟她说20万元不行只能给15万元,她经过考虑后同意了,我说当时给不了15万元只能给10万元,剩下5万元到时候再说。她说给个时间,我说半年。我去律师事务所咨询过,如果通过法院离婚我最多给她一万多元钱,我当时昏头了答应给她这笔钱,我不是政府为什么要给她生活费,我也不欠她的。我现在没有钱,她让我和她一起卖房子我不同意,我就让她来法院起诉我了。经审理查明:马×与王×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2年3月16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12月23日协议离婚,双方于当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内容为: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2.双方婚后无共同子女。3.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如存在共同债权债务,双方约定各自债务归各自所有,各自债务归各自承担。4.男方自愿支付女方生活费人民币15万元,于双方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之后给付10万元,剩余5万元于半年之内给付完毕。5.男方婚前名下的房产(北京市昌平区×室)离婚后归男方所有,女方无争议。男女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同日,王×给付马×10万元并为其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王×欠马×5万元整,2014年6月23日之前还清。上述事实,有《离婚协议书》、欠条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马×与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书合法有效。王×明确表示《离婚协议书》由其起草后双方签字,其主张在签协议时未看清生活费相关内容的辩解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现有证据未显示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存在胁迫或重大误解的情形,故《离婚协议书》不具备可撤销的事由,双方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明确写明王×自愿给付马×生活费15万元,且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王×已支付马×10万元,并为马×出具《欠条》,明确写明剩余5万元于2014年6月23日前付清,现王×未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支付马×剩余5万元生活费,马×要求王×支付剩余5万元及2014年6月24日至实际付清5万元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生活费五万元及利息,利息以五万元为基数,自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计算至被告王×实际付清五万元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被告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田雅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娄月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