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芷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21-09-06
案件名称
杨秀珍与杨仕生离婚纠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芷执字第23号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的杨某甲申请执行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某甲与被执行人杨某乙于2015年2月5日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某甲只拿冰箱、彩电、和棉被,放弃拿打米机、电动机。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杨某甲自愿承担,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