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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竹青与徐竹青、王文业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竹青,王文业,魏玉敏,赵永翠,魏玉岗,沈在臻,徐乐伟,李世娥,徐柏青,李德荣,陈洲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商初字第129号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告徐竹青。被告王文业。被告魏玉敏。被告赵永翠。被告魏玉岗。被告沈在臻。被告徐乐伟。被告李世娥。被告徐柏青。被告李德荣。被告陈洲。本院在审理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竹青、王文业、魏玉敏、赵永翠、魏玉岗、沈在臻、徐乐伟、李世娥、徐柏青、李德荣、陈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曙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马志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