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26号原告朱某某,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被告李某某,女,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贺清元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谢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