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天法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株天法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因赌博于2013年11月2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元,因赌博于2014年5月2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于2015年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以株天检刑诉(2014)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车来到株洲市天元区泰华二村旁“果立方”水果店准备买水果,正好碰见欠其钱的被害人邓某某,双方为此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被告人罗某某打电话纠集了一些人员(具体人员不详,尚在调查)来到现场,之后被告人罗某某从自己车上拿了一把折叠刀,追上准备离开的被害人邓某某,朝其臂部、右腿部连刺三刀,导致被害人邓某某受伤倒地,被告人罗某某便驾车逃离现场。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邓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该鉴定意见已送达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鉴定意见无异议。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邓某某经济损失伍拾贰万元整(已扣除被害人邓某某的欠款叁万元及被告人罗某某已支付的叁万元赔偿款),并与被害人邓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邓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王某某、邓某某、刘某某、舒某某、李某某、罗某、王某某、黄某某、颜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罗某、彭某某、罗某某的证言,现场图,辨认笔录,被告人罗某某手机号码为1305511****在2014年4月2日凌晨的通话记录,(湘株)公(刑)鉴(法临)字(2014)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株求实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3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被害人邓某某的病历资料,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嵩山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天公(嵩)行罚决字(2013)800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天公(嵩)行罚决字(2014)4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罗某某家属与被害人邓某某签订的刑事和解协议及被害人出具的收条,被告人罗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罗某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依法对被告人罗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罗某某家属能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罗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依法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罗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伟人民陪审员 曹佩均人民陪审员 沈成元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艳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