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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广水民执字第00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邓光耀、常章华与XX、谭巧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光耀,常章华,XX,谭巧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执字第00169-1号申请执行人邓光耀,个体业主。申请执行人常章华,个体业主。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70年10月7日出生,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名都花园,个体业主,公民身份号码422224197010070015。被执行人谭巧英,个体业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XX、谭巧英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XX、谭巧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XX名下登记有号牌为鄂A×××××揽胜极光1999CC越野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XX所有的号牌为鄂A×××××揽胜极光1999CC越野车一辆及相关证照。二、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三、扣押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华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远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