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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李培然与王文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然,王文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67-1号原告:李培然。被告:王文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培然诉被告王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文波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文波存款2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牛惠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