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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柏朝霞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柏朝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28号罪犯柏朝霞,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了(2008)尧刑初字第4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柏朝霞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1日以(2008)临刑终字第003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柏朝霞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6分,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吃苦肯干,能够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柏朝霞的刑期从2007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该犯自2012年3月减刑后,于2012年7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12日被评为2012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31日、3月29日、7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3年12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2014年2月28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9月30日(两次)共获监狱嘉奖二次。本院认为:罪犯柏朝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柏朝霞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