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榕法民一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松科与被告陈鸿鸿、陈王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科,陈鸿鸿,陈王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民一重字第1号原告陈松科,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庆和,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鸿鸿,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被告陈王曼,女,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本院在重新审理原告陈松科与被告陈鸿鸿、陈王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松科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鸿鸿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松科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鸿鸿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松科撤回对被告陈鸿鸿的起诉。审 判 长 林党欢审 判 员 陈燕萍人民陪审员 周 延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林燕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