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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精民一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牛红卫与张守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红卫,张守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精民一初字第64号原告:牛红卫,汉族,农民。被告:张守华,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红卫诉被告张守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红卫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红卫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撤回起诉,原告牛红卫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红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牛红卫负担。审判员  何玉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于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