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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尤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宏江与卢佳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466号原告陈宏江,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被告卢佳焕,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宏江与被告卢佳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益所做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的事实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宏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宏江负担。审判员  陈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书陈玉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