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执字第0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姜敬敏与郭朝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敬敏,郭朝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二十三条,第二百四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执字第00068-1号申请执行人姜敬敏,个体。被执行人郭朝云。申请执行人姜敬敏与被执行人郭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朝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朝云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二十三条、第二百四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郭朝云所有的价值70000元的财产(包括在金融部门的存款及其在有关单位尚未支付的债权和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程宇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