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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陈传丽与李德春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丽,李德春,徐介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商初字第60号原告陈传丽,女,196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李德春,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徐介红,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陈传丽与被告李德春、徐介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传丽以被告以双方已经庭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传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传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陈传丽负担。审判员  姚圣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