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陈传丽与李德春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丽,李德春,徐介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商初字第60号原告陈传丽,女,196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李德春,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徐介红,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陈传丽与被告李德春、徐介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传丽以被告以双方已经庭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传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传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陈传丽负担。审判员 姚圣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丽萍 百度搜索“”